烽火通信: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4-16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文件精神,我们对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
情况;
3、公司不存在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存在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的情况;
5、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
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合理预计,是对
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规范,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审议和表决的过程中,公司五名关联董事鲁国庆先生、何书平先生、刘会亚先
生、陈山枝先生和戈俊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
案。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
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同意公司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股东回报、长远发展和监管部门相关要求
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政
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意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该议案。
六、关于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更好的履行职责,降低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期间可能导致的风险或损失;有助于完善公
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
七、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
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规划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八、关于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实施问答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九、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完成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允、全面、真实地反应了公司报告期
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上合法、合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
十、关于聘任新一届经营班子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新一届经营班子的议
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
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提供曾军先生、符宇航女士、蓝海先生、范志文先生、李诗愈
先生、范志强先生、汪洋先生、熊伟成先生、李磊先生、原建森先生的个人简历,
独立董事审阅前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
我们认为:曾军先生、符宇航女士、蓝海先生、范志文先生、李诗愈先生、范志
强先生、汪洋先生、熊伟成先生、李磊先生、原建森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任职条件,同意聘任曾军先生为公司总裁,聘符宇航女士、蓝海先生、范志
文先生、李诗愈先生、范志强先生、汪洋先生、熊伟成先生、李磊先生、原建森
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符宇航女士兼任财务总监,任期两年。
独立董事:田志龙、王雄元、郭月梅、陈 真
二 O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