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得伟君尚字第 4434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16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登载了《烽火通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14:30 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 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511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鲁国庆 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538,971,0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374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521,489,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27】%。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481,8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8】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873,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7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 份【27,391,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61】%。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481,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7】%。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表: 同意票数 是否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于投票总 通过 股数比例 同意 537,716,846 股; 1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反对 1,120,960 股; 99.7673% 是 弃权 133,198 股 同意 537,716,846 股; 2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反对 1,120,960 股; 99.7673% 是 弃权 133,198 股 同意 537,716,846 股; 3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反对 1,120,960 股; 99.7673% 是 弃权 133,198 股 同意 537,716,846 股; 4 《2021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反对 1,120,960 股; 99.7673% 是 弃权 133,198 股 同意 43,732,603 股; 《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5 反对 1,126,660 股; 97.4580% 是 的议案》 弃权 14,000 股 同意 537,799,144 股; 6 《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反对 1,157,860 股; 99.7825% 是 弃权 14,000 股 同意 537,808,144 股;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 7 反对 1,148,860 股; 99.7842% 是 东分红回报规划》 弃权 14,000 股 同意 537,433,297 股; 《关于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8 反对 1,418,509 股; 99.7146% 是 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弃权 119,198 股 同意 537,834,344 股;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9 反对 1,122,660 股; 99.7891% 是 的议案》 弃权 14,000 股 同意 537,716,846 股; 10 《2021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反对 1,120,960 股; 99.7673% 是 弃权 133,198 股 其中,提案 1-10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提案 5 涉及回避表决,公司关联 股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委托代理人回避了上述提案的表决, 并未接受其他股东对上述提案的委托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蔡学恩 鲁黎 律师: 王毅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