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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烽火通信: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应急风险处置预案2022-10-29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应急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

的资金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信科(北京)

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风险处置原则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

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裁、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

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投融资部、法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

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

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 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

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 收集信息,重在防范。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集团财务公

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
范有效;

    (四) 定时预警,及时处置。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防止风险

扩散及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对

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报领导小组讨论后向公司董事会

汇报。

    (一) 查验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领导小组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关注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存在

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如集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该办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集

团财务公司。

    (三)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领导小组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每年取得并审阅集团

财务公司的月度财务报告、及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指派专

门机构和人员每半年对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条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集团财务公

司、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
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章 风险处置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第七条 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期间,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

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集团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

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 集团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 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

大事项;

    (四) 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

等事项;

    (五) 集团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集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

或该股东对集团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 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集团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七) 集团财务公司的股东对集团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 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 集团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

金的10%;

    (十) 集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十一) 集团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 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财务管理部等部门相关人员敦促集

团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

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

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

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 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 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集团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集团财

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 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 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 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

    (五) 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

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集

团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集团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

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联合集团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风险处置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风险处置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风险处置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