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0-29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烽
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
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和资料
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已就前述议案相关内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
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二、 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
司充分利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选
择和支持,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金融服务定价公允,没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审议的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符合公司日常
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采
用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 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执业资质与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
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
田志龙 王雄元 郭月梅 陈 真
二 O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