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基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4-1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及《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与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
进行了询问和沟通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二、《关于公司子公司海航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成都海航基础投
资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已遵循相关回避制度;
(三)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研究和独立判断,认为本次交易风险可控,有利
于公司完善整体布局,加快公司战略转型,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三、《关于公司子公司海航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唐山亿城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已遵循相关回避制度;
(三)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研究和独立判断,认为本次交易风险可控,有利
于公司完善整体布局,加快公司战略转型,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胡东山、李勇、耿文秀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