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基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13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依秉承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及立场,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在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前,我们收到了《关于公司子公
司海航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成都海航基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子公司海航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唐山亿城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材料,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
认为: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海航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成都海航基础投
资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遵循相关回避制度;
(二)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研究和独立判断,认为本次交易风险可控,有利
于公司完善整体布局,加快公司战略转型,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鲁
晓明先生、陈德辉先生、黄秋先生、张汉安先生、范宁先生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子公司海航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唐山亿城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已遵循相关回避制度;
(三)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研究和独立判断,认为本次交易风险可控,有利
于公司完善整体布局,加快公司战略转型,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鲁
晓明先生、陈德辉先生、黄秋先生、张汉安先生、范宁先生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胡东山、李勇、耿文秀
2019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