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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基础:内幕信息保密实施细则2019-04-30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

    (二) 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七)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十)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董事会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由此形
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议案、决议等;

   (十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营业用主要
资产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七)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三)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四) 公司重大权益变动或重大股权结构变化;

   (二十五) 公司并购重组有关事项;
    (二十六)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条 以上所涉“重大”事项的标准应参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工作。

    第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标准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相关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
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关联
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关联人;
    (六)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
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
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买卖公司
股票时,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确需向其
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
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核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并做出处
罚决定。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
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可
能影响公司股价重大事件的其他参与方,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的工作,
对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或泄密的,应限期改正或对责任人采取
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