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和《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 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依秉承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就公司《关于与关联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参考第三方评估 机构评估结果并结合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价格。 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遵循相关回避制度。我们同意提 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胡东山、李勇、耿文秀 202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