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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机场: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3-21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
工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
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
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
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
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损害公司或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
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
经召集会议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
草案需经全体监事传阅,监事会决议在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签署后即生效。
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送达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
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
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
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监
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形成的决议转达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
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长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并可提出评价
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司的商
业秘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