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为其全资子公司江苏和鹰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11-21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8193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为其全资子公司江苏和鹰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2,00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逾期担保金额 2,200 万元(指公司为深圳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未及时偿还银
行借款,公司已履行保证责任 2,200 万元,并已提起诉讼,要求相关主体承
担反担保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为其
全资子公司江苏和鹰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根据银行要求,为其全资子公司江苏和鹰机电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和鹰”)向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 2,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江苏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1
(二)注册资本:1,500 万元
(三)注册地址: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南京路 38 号
(四)法定代表人: 尹智勇
(五)经营范围:机电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电
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计算机软件的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机电产品、五金家电的进出口批发(国家限定
其余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项目涉及专项审批的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2017 年(经审计) 2018 年 10 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16,917,661.67 220,996,196.86
负债总额 151,009,134.28 66,701,740.05
资产负债率 47.65% 30.18%
银行贷款总额 20,000,000.00 20,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151,009,134.28 66,701,740.05
净资产 165,908,527.39 154,294,456.81
营业收入 262,665,686.25 48,866,990.72
净利润 21,770,075.20 -11,614,070.58
(七)被担保人为长园和鹰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长园和鹰 80%股权。长
园和鹰其他股东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均已同意长
园和鹰为江苏和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的主要内容:长园和鹰为其全资子公司江苏和鹰向江苏建湖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
额为 2,000 万元,期限一年。
2
四、董事会意见
基于被担保对象江苏和鹰的实际经营需要,同意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为其
全资子公司江苏和鹰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的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险,被担保对象江苏和鹰为控股子公司长园和
鹰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对长园和鹰提供加工服务,考虑到江苏和鹰的经营需
求,同意长园和鹰对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并及
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86,395.1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5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比例为 9.0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81,995.18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3.95%,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比例为 8.86%。公司逾期担保金额 2,200 万元(指公司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未及时偿还银行借款,公司已履
行保证责任 2,200 万元,公司已提起诉讼,要求相关主体承担反担保责任)。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