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为其全资子公司江苏和鹰提供担保事项 发现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 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被担保对象江苏和鹰为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的全资子公司, 主要负责对长园和鹰提供加工服务,考虑到江苏和鹰的经营需求,同意长园和鹰 对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 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赖泽侨、秦敏聪、宋萍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