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9003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具体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详见公告正文 涉案的金额:截至公告披露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金额为人民 币 274,615,951.16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 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出具的(2019)苏 08 民初 3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法院决定立案受理长 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 尹智勇、孙兰华委托合同纠纷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原告二: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80%股权) 原告三: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尹智勇 被告五:孙兰华 2、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二支付合同款 162,582,01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4,590,684 元(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4.75%/年计算,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应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 136,783,800 元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被告一于 2016 年 11 月签署了《峰龙科技女装智能柔性生产线系统 集成服务合同》(下称“智能工厂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委托原告一为其 提供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集成服务,被告一应向原告一支付方 案设计费 500 万元、设备施工费 156,982,015 元、维护服务费 1,000 万元,合计 171,982,015 元。原告一系原告二的孙公司,合同履行实际由原告二负责,被告 一知晓,并已向原告二支付了部分款项。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合同项 下各项设备已经运抵被告一工厂安装、调试,控制系统也进行了安装、调试。被 告一签署了验收确认文件,确认验收合格。但是,被告一至今只向原告二支付了 940 万元,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第二期设备施工费 74,091,007.50 元均逾期未支 付,智能工厂合同项下被告一未付金额合计为 162,582,015 元。 被告一自 2018 年上半年开始拖欠所租赁厂房的租金,已经被业主停水停电, 无法生产。而且被告一还因欠付他人款项 81,962 元被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原 告认为被告一已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要求被告一一次性支付完毕合同项下所 有剩余未付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对原告二负有应收账款补 足义务。 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作出承诺: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长园和鹰经审计的 2017 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回款比例达到 90% (含 90%)以上;若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长园和鹰 2017 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 的回款比例未达到 90%,承诺主体承诺就 2017 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未收回部分 予以补足。 被告一依据智能工厂合同和设备销售合同应当支付给原告二的款项,是原告 二 2017 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组成部分之一,被记入原告二 2017 年应收账款账 面净值的金额合计为 151,982,000 元。因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 应当履行其承诺,向原告二补足被告一欠付部分 90%,即 136,783,800 元。被告 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向原告三做出承诺后仅仅半年,被告五就在未经原 告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售出名下股票,期间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不 仅没有任何督促被告一向原告二付款的行为,反而放任被告一一再拖欠货款。因 此,原告诉请法院以维护正当权益。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事项根 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现将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事项说明如下: 序 原告方 被告方 诉讼 诉讼金额(元) 进展情况 号 类型 1 太仓轩尼伯 长园和鹰智能设 买卖 4,493,360.43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货款 4,493,360.43 元,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14 格智能系统 备有限公司(系公 合同 日立案受理本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尚未开庭。 有限公司 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 纠纷 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欧 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 2 上海和鹰融 上海赣欣服饰有 融资 2,858,937.99 原告请求被告一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合计 2,858,937.99 元,被告二、被告三对被 资租赁有限 限公司、吕红燕、 租赁 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立案,于 公司(系公司 饶思勤 合同 2018 年 9 月 10 日开庭,尚未作出判决。 控股子公司长 纠纷 园和鹰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 3 四川长园工 梅河口中城银信 建设 49,560,000.00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4,956 万元,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 程勘察设计 光伏农业科技有 工程 出具调解书:被告应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956 万元。 有限公司(系 限公司 施工 公司全资子公 合同 司长园深瑞继 纠纷 保自动化有限 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4 长园深瑞继 国缆集团有限公 买卖 3,101,937.02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合计 3,101,937.02 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8 保自动化有 司 合同 年 8 月 23 日立案受理本案,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系公 纠纷 司的全资子公 司) 5 长园深瑞继 深圳前海益高科 买卖 2,636,558.72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合计 2,636,558.72 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8 保自动化有 技有限公司 合同 年 11 月 7 日立案受理本案,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开庭审理本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限公司 纠纷 6 长园集团股 深圳市沃特玛电 追偿 22,792,458.00 原告为被告一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并已履行保证责任 2,200 万元,原告请求被告一偿付 份有限公司 池有限公司、李瑶 权纠 款项及利息 22,792,458.00 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立案受理本案, 纷 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到被告一所在地对其抵押的动产设备进行查封。2018 年 12 月 18 日, 原告再次履行保证责任 2,200 万元,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公司账户内已合计扣除贷款本金 4,400 万元及对应贷款利息,公司将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目前正在准备材料。目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7 湖南中锂新 深圳新沃运力汽 票据 20,000,000.00 原告请求被告一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款项 2,000 万元,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 材料有限公 车有限公司、中通 追索 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立案受理本案,目前本案 司(系公司的控 客车控股股份有 纠纷 尚未开庭审理。 股子公司) 限公司、聊城中通 轻型客车有限公 司、深圳市沃特玛 电池有限公司 8 湖南中锂新 深圳新沃运力汽 票据 2,000,000.00 原告请求被告一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款项 200 万元,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 材料有限公 车有限公司、中通 追索 告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立案受理本案,目 司(系公司的控 客车控股股份有 纠纷 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股子公司) 限公司、聊城中通 轻型客车有限公 司、深圳市沃特玛 电池有限公司、江 西佳沃新能源有 限公司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 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苏 08 民初 3 号] 及起诉状 2、其他案件诉讼资料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