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对公司出售控 股子公司长园华盛 80%股权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转让股权的交易是建立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公司聘请了具有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资产评估,实 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以评估结果作为双方协商定价基础,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尤其不存在损害公司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赖泽侨、秦敏聪、宋萍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