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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园集团: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9-04-27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18 年度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就此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为 165,556.13 万元人
民币,其中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163,356.13 万元,对除子公司以外的公司(原
参股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2,200 万元。2018 年度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除了对原参股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事项发生于
2015 年 6 月,担保期限尚未届满)外,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或全资
子公司。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并及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符合企业长期发
展需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


                                        独立董事:赖泽侨、秦敏聪、彭丁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