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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园集团:独立董事意见2020-03-20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向中信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以及为子公司申请授
信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珠海运泰利向中信银行申请授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50,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公司拟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尚未确定,但抵押物
/质押物范围不会超过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抵押物/质押物范围。本事项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且公司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审议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以上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珠海运泰利向中信银行申请使用人民币 30,000 万元授信时,由公司
为此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并提供控股子公司珠海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珠海
市高新区的土地和建筑物作为抵押担保。本事项为满足珠海运泰利日常经营需
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且公司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审议该事项,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以上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本事项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赖泽侨                     秦敏聪             彭丁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