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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园集团: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5-22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048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新增诉讼金额约为 920.43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时无法
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新增诉讼基本情况
    (一)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2021)粤 03 民初 1988 号、(2021)粤 03 民初 2001 号共 2 起案件
的应诉通知书,法院受理了蔡某某等十一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现将案件情况披露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蔡某某等十一人
    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原告蔡某某等十一人经济损失合计 1,636,313.01 元;被告承担案
件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
     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
     并对公司给予相应处罚。
         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依据《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申请法院判令公司承担其损失。
         (二)新增其他民事诉讼
序                      诉讼                                                     受理机   进展情
       原告     被告                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号                      类型                                                       构       况
1     太仓轩   长园和   分期   2016 年 4 月 26 日,双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太仓市   本案将
      尼伯格   鹰智能   付款   方签订合同,合同总价     货   款   人   民   币   人民法   于 2021
      智能系   科技有   买卖   380.80 万元。2016 年 8                                     年6月2
                                                        5,817,763.78 元,安装    院
      统有限   限公司   合同   月,原告根据被告要求                                       日开
      公司              纠纷   升级、增加设备及系       劳 务 费 2,150,175.21             庭。
                               统,货物总价款为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
                               5,817,763.78 元。在原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告的交付义务以外,被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告额外要求原告进行安
                                                        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
                               装并同意支付安装劳务
                               费。为此原告垫支安装     款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
                               劳务费 2,150,175.21      之 日 。 上 述 合 计
                               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     7,967,938.99 元。
                               相应的货款及原告先行
                               垫付的劳务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
     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