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要求, 我们作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拟任人员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聘任吴启权先生担任总裁;聘任杨博仁先生、朱晓军先生、魏仁忠先生 担任公司副总裁;聘任姚泽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顾宁女士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赖泽侨 彭丁带 王苏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