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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园集团: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1-12-28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123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详见公告正文
           涉案的金额:涉及的起诉金额合计约为 81,616.86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诉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主体业绩
       补偿纠纷案,被告赔偿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业绩补偿款之时,
       按实际收到金额扣除公司以往年度已计提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投资者诉公司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
       影响。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9 日、2021
       年 5 月 22 日、2021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6 月 26 日、2021 年 7 月 28 日、2021
       年 8 月 3 日、2021 年 9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04)、《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2021051、2021056、2021069)、《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71、2021090),现就前述部分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序                          诉讼    诉讼金额
     原告方     被告方                                              进展情况
号                          类型      (元)
                上海和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4 日立
                实业发展                          案受理该案。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收到法院关于此案
     长园科技
1               有限公司、 股权转                 的一审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
     集团股份                       815,930,700
                上海王信   让纠纷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园科技集
     有限公司
                投资有限                          团股份有限公司补足支付业绩补偿款 637,968,550
                公司                              元;2、被告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足支付
                                                   业绩补偿款 177,962,150 元。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因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
                                                   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法院作出如下裁定:本案按上海
                                                   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
                                                   自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公司
                                                   行为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2、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
                长园科技
                             证券虚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68,643.27 元;3、被
                集团股份
2   投资者王                 假陈述                告尹智勇对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
                有限公司、            237,860.91
    某某                     责任纠                许晓文对公司前述债务的 80%即 54,914.62 元承担连
                尹智勇、许
                             纷                    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6、公司
                晓文
                                                   负担案件受理费 2,467.91 元。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诉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主体业绩补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自裁定
      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待判决生效后,公司将采取措施追讨业绩补偿款,但被
      告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主体的赔偿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实际收
      到业绩补偿款之时,按实际收到金额扣除公司以往年度已计提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准确判断
      前述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