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要求, 我们作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终止非公开发行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发 展规划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赖泽侨 彭丁带 王苏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