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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园集团:独立董事意见2022-08-19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要
求,我们作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正中产控
签署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之解除协议并购买相关工程和物资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正中产控、邓学勤签署解除协议,终止长园新材料港城市更新项目
合作开发,并以 1,800 万元价格(含税)受让正中产控在公司园区东侧已实施完
成的长园基坑支护工程,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我们向公司了解了城市更新项
目进展及拟受让相关工程与物资的背景。公司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就本次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专项审阅并分析,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商定
程序,通过对比基础设施及房屋建造上市公司毛利率,正中产控在直接合同成本
上加成 9.30%基本接近 2021 年同类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水平,未发现 9.30%的加
成比例存在明显不公允情况。综合公司提供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正中产
控所签订的三份合同、监理公司出具的《基坑支护和土方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测算
报告》等),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具有必要性,交易定价公允。董事会在审议本议
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董事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长园新材料港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及购买
相关工程及物资的事项,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赖泽侨                    王苏生                   彭丁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