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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园集团:独立董事意见2022-10-28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要
求,我们作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2、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公司 2022 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等原则,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关联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

决,公司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为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制定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管理考核办法》,设置了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
    5、关联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议案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赖泽侨                    王苏生                   彭丁带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