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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10-28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长
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
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订、审议流程
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行权安排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
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的
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核查意见
    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
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
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
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对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人员,与公司均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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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制度有关规定
的。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四期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通过公司内网或其他方式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
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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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白雪原                     朱玉梅                    陈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