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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园集团: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集团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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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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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00521-00014-1 号


致: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赖泽侨先生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园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赖泽侨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
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独立董事向截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下
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本
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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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
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
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如涉及),对
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
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
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征集投票权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公告的《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公告》”),按照《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赖泽侨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召开
的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全
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00-15:00)。根据《征集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 2022 年 11 月 18 日,赖泽侨先生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
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以下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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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征集人赖泽侨先生符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相
关规定,具有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征集人赖泽侨先生编制的《征集公告》已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征集公告》
及其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暂行规定》的
相关规定,征集人赖泽侨先生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
定。

     三、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

     经征集人赖泽侨先生确认,截至2022年11月15日下午15:00,征集人赖泽侨先生
未收到公司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符合《管理办法》及《暂
行规定》,具有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
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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