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独立董事意见2022-11-26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要
求,我们作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租
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基于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拟由全资子公司长园(珠海)控股发展
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珠海兴格园谷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其名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唐
家湾镇金鼎金环东路 88 号的生产用房,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向公司管
理层了解了公司的厂房需求及拟租赁厂房周边厂房租金等情况,经核查,本次交
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开展本关联交易,
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赖泽侨 王苏生 彭丁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