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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园集团:独立董事意见2022-12-06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要
求,我们作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第四
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授予/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四期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权益授予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对议案回避表决,公司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
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赖泽侨                    王苏生                   彭丁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