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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园集团: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3-05-09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3042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新增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金额 60,638.64 万元,股权转让
纠纷涉案金额包括 3,685.16 万元及相关损失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就 135 名自然人投资者所提证券虚假
陈述案件比照同类已结案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相关案件
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新增诉讼基本情况
    (一)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5 月 6 日收到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大股东山东至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山东至博”)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
金额合计约为 57,216.93 万元。截至目前,原告持有长园集团 103,425,05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87%。原告所提名董事及监事自 2018 年 7 月至今在公司担任
董事、监事职务。现将案件情况披露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至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570,338,318.87 元;
    ②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佣金损失 30,856.17 元和印花税损失 570,333.32 元,
共计人民币 601,189.49 元;
    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述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的利息
1,229,776.29 元;
    (以上各项诉请金额为人民币 572,169,284.64 元。)
    ④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 月 9 日,原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入 7,400 万股长园集团股票,
详见 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股东沃尔核材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与 2018 年 6 月 8 日公告《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
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7)。2018 年 1 月 31 日至 4
月 4 日期间,原告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购入 13,255,058 股长园集团股票;2018
年 7 月 20 日,原告通过大宗交易购入 16,170,000 股长园集团股票,并持续持有
该部分股票。截至目前,原告持有长园集团 103,425,0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7%。
    2020 年 10 月 24 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增业
绩,被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虚假记载行为,被告已经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案涉股
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及相关利息合计为 1,144,338,569.28 元。
原告认为长园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至少应对原告损失的 50%承担赔偿责任,即被
告至少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572,169,284.64 元。
    (4)案件进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计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开庭审理山东至博与公司证券
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二)新增其他诉讼
    1、中小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135 名自然人投资者的起诉状及应诉
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前述投资者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
遭受的损失合计约 3,421.71 万元。前述 135 名自然人投资者索赔案件目前处于
立案受理阶段。
    2、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全资子公司拉萨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盈佳”)2023
年 5 月 6 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件,详细情况如下:
序
      原告           被告           诉讼类型                 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受理机构    进展情况
号
1    宜通世   被告一:汤臣倍健股   股权转让纠纷       2016 年 9 月 30 日,原告与深圳市          宜通世纪主要诉讼请求如       广东省广   案 件 将 于
     纪科技   份有限公司;被告                    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下:                                州市中级   2023 年 6 月
     股份有   二:樟树市睿日投资                  简称“倍泰健康”)的包括方炎林在内                                                    14 日开庭审
                                                                                                1、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    人民法院
     限公司   管理中心(有限合                    的 16 个原股东签订了《广东宜通世纪                                                    理。
              伙);被告三:共青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       的购买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
              城百富源睿鸿投资管                  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2、请求判令汤臣倍健等 8 名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简称“购买协     被告返还股权转让现金对价或股
              伙);被告四:莫                     议”),与倍泰健康部分股东签订两份     权转让股份对价;请求判令长园
              懿;被告五:樟树市                  补充协议,原告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盈佳向原告补偿其已收取的股权
              齐一投资管理中心                    的方式向倍泰健康 16 个原股东购买合
              (有限合伙);被告                   计所持倍泰健康 100%股权,并按照购      转让股份对价的现金价值
              六: 樟树市尽皆投                   买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告股权转让的现       36720000 元 及 返 还 已 收 取 的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金交易对价和股份交易对价。其中公司     2580464 股 原 告 股 份 的 分 红
              伙);被告七:方炎                   全资子公司长园盈佳获得了 2580464       131604.18 元;
              林;被告八:深圳市                  股原告股份(价值为 36720000 元)。
                                                                                                3、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
              电广股权管理合伙企                      2022 年 2 月 21 日,宜通世纪收到
              业 (有限合伙) ;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     偿因撤销合同导致的原告所受到
              告九:李培勇;被告                  刑终 55 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     的损失(包括原告为并购倍泰健
              十:赵宏田;被告十                  方炎林签订案涉购买协议的行为构成       康公司支付的中介费、发行登记
              一: 周松庆;被告                   合同诈骗罪。其在民事上属于以欺诈手     费等费用);
              十二:张彦彬;被告                  段订立合同,案涉协议依法是可撤销的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
              十三:王有禹;被告                  合同,原告有权撤销案涉协议。倍泰健
              十四:胡兵;被告十                  康公司的 16 名原股东即本案被告应返     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五:王崟;被告十                    还因案涉购买协议取得的财产给原告,
              六:拉萨市长园盈佳                  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
              投资有限公司;被告
              十七:陈学俐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新增大股东诉讼理由为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公司认为与之前披露
的虚假陈述案件有不同之处。首先,前者的原告是大股东,后者的原告是中小投
资者;其次,前者的股份来源于协议转让、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
式,而后者股份来源为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再次,公司认为前者与后者购买本公
司股票的原因和目的有所不同。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二)公司就 135 名自然人投资者所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比照同类已结案的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此外,新增的股权转让纠纷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
损益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
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