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山东黄金: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7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力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
者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密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得泄露
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信息。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1
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或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2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收集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
交流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渠道,例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等;

    (二)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反向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通过多渠道建立沟通机制;

    (三)搭建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栏目,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运用新媒体平台、上证 e 互动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沟通工具;

    (五)公司其他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沟通交流方式。

    第九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公告及信息披露的相
关材料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向公司提出咨询和建议,公司将及时查看并予
以回复,并积极办理、依法处理投资者的相关合理投诉。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
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交流,或
组织相关推广活动,应合理、妥善安排活动过程,避免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召开年度
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参加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将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前进行事先公告,尽量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有关具体流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但不得提供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并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如相关报道存在重大误解或实质性
错误,可能误导投资者时,公司应要求相关媒体及时作出更正并根据情况进行澄清。

    第十八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积极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
法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岗位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 对公司有全面的认
知;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五)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素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等调研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就相关事项征询意见。原则上董事
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明等资料,根据需要署承诺书。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5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接受调研事后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
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各级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的行为;

    (七)从事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 ;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6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存档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管理,保存期限 3 年。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公司将
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
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三十条 必要情况下,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机构协助策划和处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可代表公司作出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培训,也可以组织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法律规定和公司
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投资者管理管理制度》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予以废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