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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油工程:投资管理制度(2011年3月)2011-03-29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各项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

作效率,保障公司各项投资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

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和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

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

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

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

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

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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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投资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能有效提

高公司的竞争力;

    3、讲究经济效益,满足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盈利率标准。

             第二章 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投资计划分为对外权益投资和内部固定资产投资两

大类。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及预算管理委员会(投委会),负责公司重

大投资项目实施策略的批准或审查其可研报告及预算。公司总裁负责

投委会的工作,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公司对外权益投资的批准权限:

    所有对外权益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均需经公司投委会审查同意

后,报董事会批准。依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应本着与业务发展相关性原则认真做好可

行性分析,审慎决策,严格控制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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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投资金额为 8000 万元以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研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低于 8000 万元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单项项

目可研报告由公司投委会审查、批准。

   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单项项目金额发

生调整的,金额超出董事会批准计划金额且调整幅度小于 10%的由

公司投委会审查、批准,调整幅度超出董事会批准计划金额 10%以上

的由预算执行单位报公司投委会审查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查、批准。

   若为外币投资,则按当期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批准年度投资计划时已明确批准将具体

投资项目列入该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实施的,则该项目全权授权公司投

委会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预算的审核、批准,同时要严格控制预算,

董事会不再另行逐项审批项目投资可研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评估(包括成本-

收益-风险分析,企业外部投资环境评估,确定环境因素对投资项目

的影响等),完成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公司投委会。投委

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初步议定投资意向后,视项目拟投资额度

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投资性质,投资期限长短,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

由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负责有关各项业务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职

责分别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

行性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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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决策点都应进行经济测算,项目内部基准收益率为 9%,达

不到该基准收益率,应当决定暂停实施,即使国家或公司已批准项目,

也应如此。如果通过再次设计优化降低投资成本或由于外部环境条件

的变化后能达到规定的收益率标准,可重新启动进入实施阶段。但暂

停时间超过公司原批准该项目计划期限 6 个月或拟取消实施该项目

的,须报公司内部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项目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将作为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决策、监管及未来经营考核的重要依

据。

   第十六条 投资计价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投资收益财务处

理遵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三章 投资及预算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程序的原则规定

   第十七条 投委会是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在董

事会的授权下行使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职能。

   第十八条 投委会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投委会主任由

公司总裁兼任,副主任由财务总监兼任。

   第十九条 投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一名委员)为会议召集人,

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及议程,并主持会议。每次出席投委会会议的委员

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投委会采用票决制做出决定。每一位出席会议的委员

持有一票。当赞成票达到或超过出席会议委员总票数的三分之二时,

投资项目或所议事项为被批准或被同意。但投委会主任对于投资项目

或所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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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投委会表决通过的投资决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如投资超过董事会授予投委会的权限,必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投委会应制定议事规则,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

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第四章 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由公司主管计划的部门

组织制定,经公司投委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年度资本性投资预算的调整权限:

   在执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过程中,如预计某项目年度资本性投资

将超出经董事会批准的该项目年度资本性投资预算小于 10%的,董

事会授权由公司投委会审查批准;超出 10%以上的,由公司投委会

报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

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

决策。

   第二十六条 除非公司与相关方另有约定,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

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相应人员作为该控股公司

的董事长人选和经营管理人人选(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

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

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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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新建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并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

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或派出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修改补

充。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公司将

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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