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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油工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保密制度(2011年3月)2011-03-29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秘办具体负

责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

息披露责任。

    第五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1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上述“重大”是

指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不包括 10%)以

上,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6、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7、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8、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0、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11、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1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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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4、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15、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证券监管部门或者法院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

决定或裁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8、收购或者兼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

产或者业务重组;

    19、合并或者分立;

    20、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21、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22、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3、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24、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25、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26、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27、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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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2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30、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3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32、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

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

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

    第九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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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

的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6、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

    7、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

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咨询、制定、

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

    8、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

息的、接受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9、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1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5
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

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三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

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五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

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

人当场销毁。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

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

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

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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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

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定期报告编制管理规定》有关

保密措施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

领导审核;

    (二)报送总裁批准;

    (三)抄报全体董事;

    (四)报送接受信息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抄送董事会秘书,由其按照相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天津监

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

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

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

贴。

                      第五章 报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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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同时指定公司专人保管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详细记录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的每一具体环

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

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

并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

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承诺在信息公开前保

密。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相关监

管机构备案:

    (一)并购重组;

    (二)发行证券;

    (三)公司收购、合并、分立;

    (四)回购股份;

    (五)股权激励;

    (六)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填写《海洋石油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附件),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全体

成员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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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包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券账户、与公司关系、持有公

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

生变化,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

在发生变动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变更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严禁通过内幕交易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

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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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内幕信   内幕信   内幕信    买卖本   内 幕 信   知悉内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信 息 公
号   息知情   息知情   息知情    公司股   息 知 情   幕信息    所处阶段 获取渠道 开 披 露
     人 姓    人居民   人证券    票情况   人 与 公   时间      (注 3) (注 4) 情况
     名、名   身份证   账户               司 关 系
     称(自   号码、                      (注 2)
     然人需   企业营
     填报本   业执照
     人及配   号码或
     偶、父   组织机
     母、子   构代码
     女)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
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
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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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报告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
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
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
正式的要求。应列明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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