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工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保密制度(2011年12月)2011-12-28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及《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
息披露责任。上述人员所承担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后依
然有效,直至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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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秘办具体
负责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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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上述“重大”是
指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不包括 10%)以
上,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6、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7、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8、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0、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11、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1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4、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15、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证券监管部门或者法院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
决定或裁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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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收购或者兼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
产或者业务重组;
19、合并或者分立;
20、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21、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22、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3、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24、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25、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26、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27、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
2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2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30、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3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32、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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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
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
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
的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6、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
7、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
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咨询、制定、
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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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
息的、接受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9、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1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
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五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
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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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
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
人当场销毁。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
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
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
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
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定期报告编制管理规定》有关
保密措施的规定。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
领导审核;
(二)报送总裁批准;
(三)抄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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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送接受信息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抄送董事会秘书,由其按照相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天津监
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
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
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
贴。
第五章 报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同时指定公司专人保管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详细记录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的每一具体环
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
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
并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
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承诺在信息公开前保
密。
第二十七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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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一)并购重组;
(二)发行证券;
(三)公司收购、合并、分立;
(四)回购股份;
(五)股权激励;
(六)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填写《海洋石油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附件),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全体
成员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证券监管部门
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包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券账户、与公司关系、持有公
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等。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
变化,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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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动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
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严禁通过内幕交易获取不
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
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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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
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的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
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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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公司
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一)未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二)未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
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证券监管部门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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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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