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工程:为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2-04-25
证券代码: 600583 证券简称: 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 临 2012-00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
岛公司”),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为子公司青岛公司就 ICHTHYS 项目向甲方 JKC 公
司出具母公司担保;为青岛公司在渣打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渣打银行”)向 JKC 公司开具的银行保函出具担保承诺书。上
述两项担保累计为青岛公司提供担保的最大赔付责任为 ICHTHYS 项
目 100%合同额,即 3.054 亿美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 本次担保生效后,本公司累计为青岛公司提
供三项担保,包括本次两项担保和 2010 年就合同金额 1.8 亿美元的
Gorgon 项目向其业主雪佛龙澳大利亚公司出具母公司担保。累计担
保金额 4.854 亿美元,约合人民币 30.60 亿元,占本公司 2011 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 32.41%,占 2011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6.29%。不存
在其他对外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青岛公司就ICHTHYS项目向甲方JKC公司出具母公司担保
本公司的子公司青岛公司于近期与JKC公司签订了ICHTHYS项目
合同,合同额3.054亿美元。按照合同要求,本公司作为青岛公司的
母公司需于合同签订后为其提供母公司担保,根据合同约定,最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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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责任为100%合同额。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本公司董事会 2/3 以上绝对多数审议通过,尚
需经过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为青岛公司在渣打银行向JKC公司开具银行保函出具担保
承诺书
根据ICHTHYS项目合同规定,青岛公司需向JKC提供银行保函,包
括履约保函和质保保函。其中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额的10%,即
3,054万美元,担保期限自2012年1月31日至2015年5月2日;质保保函
担保金额为合同额的5%,即1,527万美元,担保期限自2015年5月2日
至2019年5月2日。根据保函出具银行——渣打银行的要求,本公司将
为青岛公司开具上述银行保函出具担保承诺书,担保期限与银行保函
期限同步。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史佑
3.经营范围:海洋油气开发工程及配套工程的建设与安装、石
油工业工程建筑;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舾装、油气处理工程建设与
修缮等。
4.青岛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直接持有其99%的股权,
并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
1%的股权。
5.青岛公司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日期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56,082.88 135,758.71 320,324.17
2012 年 3 月 31 日 468,986.14 147,598.71 321,387.43
单位:万元
日期 销售收入 净利润
2011年度 134,240.46 2,488.40
2012年第一季度 45,516.13 8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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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向 JKC 公司出具母公司担保的主要内容
1.作为主要的责任人而非仅仅担保人,本公司在此向 JKC 不可
撤销地、无条件地且独立地担保青岛公司目前或此后在 ICHTHYS 项目
合同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如果青岛公司违反了任何责任或义务,本
公司将自己履行或采取必要措施承担相关责任义务;如果是财务责
任,则应在收到 JKC 索赔要求 14 个工作日内向其付款或承担应付款
项。在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在本保函下的责任不可消除、减少、改变
或削弱。
2.如青岛公司在任何时候对于协议下的任何条款、规定、条件、
义务和协定或与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事宜的履行有违约行为,或未能
履行根据协议应由其行使、执行、履行和遵守的义务,则本公司应作
为唯一和首要债务人承担相关责任义务或提供补偿。
3.根据合同约定,最大赔付责任为 100%合同额,即 3.054 亿美
元。
4.担保期限:自保函开具之日至 2019 年 5 月 2 日。
(二)向渣打银行出具担保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1.银行保函金额和期限: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额的 10%,
即 3,054 万美元,担保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3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 日;
质保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额的 5%,即 1,527 万美元,担保期限自 2015
年 5 月 2 日至 2019 年 5 月 2 日。
2.保函明确规定受益人可以转让保函项下的权利,本公司不可
撤销的在此授权渣打银行根据届时受益人所提交的转让通知(如有)
执行相关转让,无须另外征求本公司意见。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安排,被担保人
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本次担保生效后,本公司累计为青岛公司提供三项担保,包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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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两项担保和 2010 年就合同金额 1.8 亿美元的 Gorgon 项目向其业主
雪佛龙澳大利亚公司出具母公司担保。累计担保金额 4.854 亿美元,
约合人民币 30.60 亿元,占本公司 201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2.41%,
占 2011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6.29%。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出具保函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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