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工程: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04-25
证券代码: 600583 证券简称: 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 临 2012-003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 四 届董事会第 十 三 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海油
工程”)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以专人送出和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
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2012 年
4 月 24 日,本公司在北京市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位,实到董事 7 位,其中独立董事徐帅
军和陈 甦 分别委托独立董事程新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本公
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
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第
一季度报告》。(全文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
行申请不超过 25 亿元贷款的议案》。
综合考虑本公司生产经营和投资安排对资金的实际需求,董事会
同意本公司向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申请不超过 25 亿元的银行贷
款,具体贷款条件以及贷款行等相关事宜,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办理。
三、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
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近期,青岛公司与 JKC 公司签订了 ICHTHYS ONSHORE LNG 项
目合同,合同金额 3.054 亿美元。按照合同规定,海油工程作为
青岛公司的母公司,需为其出具母公司担保。董事会同意本公司
为青岛公司出具以 JKC 作为受益人的母公司担保。根据合同约定,
最大赔付责任为 100%合同额,担保期限为担保开出日至 2019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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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
董 事 会同 意 本公司 就 青岛 公 司申请 银 行保 函 事项向 渣 打 银
行出具《母公司承诺书》。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额的 10%,即
3,054 万美元,担保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3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 日;
质保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额的 5%,即 1,527 万美元,担保期限自 2015
年 5 月 2 日至 2019 年 5 月 2 日。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办理出具母公司担保等相关事宜。
其中本公司出具以 JKC 作为受益人的母公司担保事项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出具保
函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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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出具保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洋石油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为子
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为子公司海洋石油(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
岛公司”)出具以 JKC 作为受益人的母公司保函以及就青岛公司
申请银行保函事项向渣打银行出具《母公司承诺书》,是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及融资的需要。
2、该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3、该担保事项公平、合理,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4、同意公司为青岛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徐帅军、陈 甦 、程新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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