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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油工程: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3-09-06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股票简称:海油工程

          股票代码:600583




        天津滨海新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材      料     目       录


一、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二、股东大会表决及选举办法的说明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会 议 议 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2.审议《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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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2013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09:30-10:30
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 199 号海工
大厦 A 座会议室



 09:30-09:35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总裁及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入场、签到

 09:35-09:40    会议主席宣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开始,会议登记终止,
                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说明表决及选举办法,
                选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

 09:40-10:00    审议各项议案

 10:00-10:10    股东发言及提问

 10:10-10:20    股东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并宣读投票结果

 10:20-10:25    公司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0:25-10:3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书

 10:30         会议主席宣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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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表决及选举办法的说明


    ●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
为:

    (1)有权参加本次议案审议和表决的,为 2013 年 9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的,并出席(包括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本公司法人股股东和个人股股东。

    (2)公司股东依照其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为保证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请各位股东在表决票上签名。

    (3)议案宣读后与会股东可向会议主席申请提出自己的质
询意见。公司董事、监事、议案宣读人做出答复和解释后,股东
将履行自己的权利、行使表决权。

    (4)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议案
宣读人有权不回答。

    (5)本次股东大会有两项表决内容,股东及股东代表可以
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表示同意、反对
或弃权意见应在相应的圆圈处画“√”,不按上述要求填写的表决
票视为弃权。

   (6)待议案审议结束后,按投票的股数统计表决结果。

    (7)会议指派一名监事、选派两名股东代表和见证律师清
点表决票数,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8)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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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表决程序和会议议程进行见证,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议案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请各位股东推荐两位股东,和一名监事及见
证律师一起,清点表决票、统计表决结果,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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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依据 2013 年 3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稿)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基本思路如下:

    一、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二、进一步规范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延长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期限

    四、明确募集资金置换的期限

    五、进一步明确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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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1.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

    现行《办法》只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其他使用方式则需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关程序。修订
后的《办法》允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可以投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相关要
求的产品。新增条款如下:

 新增条目                         新增条款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
            保本承诺;
第十三条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第十四条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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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2.简化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

    按照现行《办法》,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单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超过本次募集资
金金额 10%以上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本次修订,取消了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金额限制,简化了决策程序,不论金额大小,均只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条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
         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    动资金,应当经公司
         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第十五条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本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
         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    构、监事会发表明确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    同意意见,在 2 个交
         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决方式。                          券交易所并公告。

    3.延长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

    现行《办法》要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单次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修订后的《办法》将上述期限从
6 个月延长至 12 个月。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条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第十五条
          得超过 6 个月          得超过 12 个月

    二、进一步规范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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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办法》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了进一步规范,
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新增条目                       新增条款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
第十六条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
            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
第十七条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
第十八条    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科学、审慎地进行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相关条款的修订

    1.延长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期限

    现行《办法》要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
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本次修订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期限从两周延长至一个月。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条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         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第八条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协议。                           议。

    2.明确募集资金置换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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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办法》对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但未明确可以进行置换的具体期限。本
次修订明确了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条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 件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             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
             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 专             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券交易所并公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3.进一步明确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

    现行《办法》仅要求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本次修订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鉴证要求
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相关披露内容。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条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募集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资金存放与       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实际使用情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
           况的专项报       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告》应经董事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
           会和监事会       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第二十六条
           审议通过,并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应当在提交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
           董事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后 2 个交易日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报告上海       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证券交易所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第 10 页 共 13 页
 修订条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并公告。         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公
           司董事会应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在《公司募集      增加(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
           资金存放与        用);
第二十八条 实 际 使 用 情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
           况的专项报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
           告》中披露保      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荐人专项核        的结论性意见。
           查报告的结
           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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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安学芬女士和陈会民先生分别由于已到退休年龄和工作变
动原因,向监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及公司监事会衷
心感谢安学芬女士和陈会民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
贡献。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的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拟由三
人组成,作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48.79%股份的大股东,中
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推荐冯景信先生、张祥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联席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
职工监事饶仕才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下面介绍两位股东监事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冯景信先生:

     1963 年 3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工学硕士学位,高级工
程师。1983 年 9 月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任职,有多年基层工
作的经验。1994 年 10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
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监督;1999 年 9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中海石
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岗位
经理、安全总监;2008 年 6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中海石油(中
国)有限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副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
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监事会主席。

                        第 12 页 共 13 页
    张祥华先生:

     1976 年 5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1998 年 7 月
至 2001 年 2 月,在中石油大港油田集团公司担任会计工作;2001
年 3 月至 2006 年 9 月,在天津振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期间获
得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资质;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涉外审计主管;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
高级主管;2013 年 2 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专职监事。

    上述两位股东监事候选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三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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