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工程: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4-06-10
证券代码:600583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 2014-018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5 元;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0 元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6 月 16 日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6 月 1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6 月 17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获 201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刊登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4 年 6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结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2013 年末总股本 4,421,354,800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2,135,480.00 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5 元;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0 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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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3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 2014-018
1.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6 月 16 日
2.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6 月 17 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6 月 17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 2014 年 6 月 1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结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 本公司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及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 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结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己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登结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本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
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5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本公司股票时,将按照
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结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代扣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结上海分公司,
再由中登结上海分公司划付至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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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为:转让本公司股票时如果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不用补缴
税款;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 0.015 元;持
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股补缴税款 0.005 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
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0 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0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
纳。
六、有关咨询办法
1. 咨询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 199 号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董秘办
2. 联系人:提静
3. 咨询电话:022-59898808、59898396
4. 传真号码:022-59898800
七、备查文件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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