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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油工程: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6-04  

						证券代码:600583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 2015-009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 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85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70 元;香港联交所投
              资者(沪港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70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0 日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11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获 201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6 月 1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4,421,354,800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0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16,911,604.00 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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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583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 2015-009



     2.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1 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11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 2015 年 6 月 1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 本公司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及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3 元。
     2. 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
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按照以上规定,本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
进行发放,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85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本公司股票时,将按照
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代扣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3.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70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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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
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70
元。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
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3 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1. 咨询地址:公司董秘办
     2. 联系人:提静
     3. 咨询电话:022-59898396、59898808
     4. 传真号码:022-59898800
    七、备查文件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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