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工程:独立董事意见2022-03-22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
件的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的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核。经审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子公司海油工
程加拿大有限公司承揽 Nexen LLSW 项目出具母公司担保。
2.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19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
限公司承揽 LNG 模块建造项目出具母公司担保。
3.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
4.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尼日利亚自贸区子公司申
请开立银行保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海
油工程国际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美元银行贷款提供母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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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已经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披露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为经营性资金往来,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26 号)的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要求,公司查验了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油财
务”)《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审阅其二〇 二一年度审
计报告,对海油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我们认为:
1.海油财务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机
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
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
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运营合规,资金充裕,
内控健全,资产质量良好,资本充足率较高,公司与海油财务之间发生关
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
二、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够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计提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三、关于对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
兼顾公司与股东间利益、长期与短期间发展效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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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
过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五、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作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在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
计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了独立审计,较
好地完成了年度审计工作,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真实、公允地为本公司出
具了审计报告。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2 年度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为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1.公司为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承揽项目提供担保,
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公司此次担保的对象为间接持股 100%的子公司,公司可以随时掌
握其资信状况,能够严格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3.该担保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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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上市公司
司资金往 外担保的监 会公告〔2022〕
》(证监会
26 号 上海证券交 票上市规则 程》等相关
《公司章程
定。
的规定
4 保事项公平 ,没有发现 小股东利益
公司及中小
形。
5 同意本次担 。
七 聘任董事 的独立意见
1 阅李鹏先生 历等相关资 有《公司法
未发现其有
146 条 章程第 1330 条规定
定不得担任 员的情形。
级管理人员
符合《公司
先生符 司法》、 程中关于高 资格的规定
人员任职资
2 先生具备了 使职权相适 和职业素质
任职条件和
任李鹏先生
意聘任 生为公司 秘书。
独立 邱 辛伟 郑忠良
二〇 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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