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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油工程:海油工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保密制度2022-04-29  

                        股票简称:海油工程
股票代码:600583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保密制度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公司第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司第四届十次董事会批准修订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司第七届十次董事会批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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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

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

息披露责任。上述人员所承担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后依

然有效,直至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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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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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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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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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

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

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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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

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五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

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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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

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

人当场销毁。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

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

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

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

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定期报告编制管理规定》有关

保密措施的规定。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

领导审核;

    (二)报送总裁批准;

    (三)抄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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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报送接受信息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抄送董事会秘书,由其按照相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天津监

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

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

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

贴。



                      第五章 报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同时指定公司专人保管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详细记录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的每一具体

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

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

并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

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承诺在信息公开前保

密。

    第二十七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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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一)并购重组;

    (二)发行证券;

    (三)公司收购、合并、分立;

    (四)回购股份;

    (五)股权激励;

    (六)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填写《海洋石油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附件),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全体

成员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证券监管部门

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包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名称、居民身份证号

码、企业营业执照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券账户、与公司关系、持

有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等。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

变化,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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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变动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

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严禁通过内幕交易获取不

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

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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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

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的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

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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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公司

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二)未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

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证券监管部门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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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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