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工程:海油工程总裁工作细则2022-04-29
股票简称:海油工程
股票代码:600583
总裁工作细则
(2022 年 4 月 27 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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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四章 总裁的行为准则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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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总裁责权
利,规范总裁工作行为,保证总裁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
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
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
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
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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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裁的,该聘任无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总裁;监事不得兼任总裁。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执行副总裁和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
监一名,总工程师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
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裁推荐提
名人选。
第八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每届
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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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
总监、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
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十)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融资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
赞助方案;
(十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五)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六)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
组织实施;
(十八)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产
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九)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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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裁的行为准则
第十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
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储存。
第十一条 总裁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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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第二章适用于公司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
务总监、总工程师。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治理准则》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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