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工程:海油工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4-29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 27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和保障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
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
监会、上海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专门培训。
每名独立董事最多兼任不得超过五家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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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职务。
每届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由换届选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通过决
议予以确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除上条所述基本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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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提出异议的人
员;
(八)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对
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
不能作为独立董事侯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
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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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
声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1 个月内辞去独立董
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
其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全体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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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对董事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权,指公司拟与关
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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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5、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6、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中不含现金派息时;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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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章 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
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
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
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所需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定,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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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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