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海油工程:海油工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5月20日修订)2022-05-23  

                        股票简称:海油工程
股票代码:600583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公司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和保障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

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

监会、上海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专门培训。

   每名独立董事最多兼任不得超过五家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职务。

   每届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由换届选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通过决

议予以确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除上条所述基本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提出异议的人


                             3
员;

   (八)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对

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

不能作为独立董事侯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

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4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

声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1 个月内辞去独立董

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

其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全体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5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对董事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权,指公司拟与关

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6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5、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6、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中不含现金派息时;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章 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7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

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

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

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所需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定,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8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