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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油工程:海油工程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20日修订)2022-05-23  

                        股票简称:海油工程
股票代码:60058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司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司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公司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公司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1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
    除《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外,董事会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拟订董事、监事报酬的标准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制订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
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四)拟订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五)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
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发生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9.1 条所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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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七)审议批准单笔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含 10%)的贷款。如单笔贷款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但当年累计贷款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的,也需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审议批准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行为;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
计报告;
    (十一)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
    (十二)董事会应当推动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
合规管理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决定上述方面的重
大事项,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合理确定资产
负债率上限,有效识别研判、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并对相关制度
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董事会聘任公司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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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裁推荐提名人选。
    董事会决定公司改革发展方向、主要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安排等
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条     董事长的职权
    除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长职权外,董事长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生产经
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及沟通;
    (二)必要时,列席总裁办公会议;
    (三)向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有关情况并提出
有关课题;
    (四)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制、公司内部改革方案、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五)依据《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授权决
策事项清单》行使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六)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 1 次由董事会和经
理层成员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七)确定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次数、会议时间
等。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减注册资本、发
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组织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
会讨论表决;
    (九)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
告年度工作;
    (十)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
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核重要审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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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
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二)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
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十三)组织制订、修订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
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第四条   董事会工作支持机构
    公司设置董事会工作支持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
会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根据其自身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以及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与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两名,并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当然委员及召
集人。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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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系董

事会设立的常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参考。

    公司将另行制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规范其议事方式。
    第六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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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工作
支持机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工作支持机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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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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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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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承办部门、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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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会议承办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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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三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
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
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
    第二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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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
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
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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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超过”包括本数,“以下”、“低于”不包
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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