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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建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3-21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华东建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

公正的原则,我们作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审

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20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
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作为激励对象的 2 名董
事回避,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19 年 3 月 20 日为授
予日,向 3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966,2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人民币 5.86 元/股。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