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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建集团:华建集团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2021-04-06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2021 年 4 月 13 日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华东建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

员遵照执行。

    一、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

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

秩序。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请提前填写《股东大会股东发言

登记表》,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表决。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向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发放礼品。

    六、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吸烟、大声喧哗。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1 年 4 月 13 日下午 2 时

会议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 258 号现代设计大厦

          二楼会议中心二号会议室

会议主要议题:

 一、审议如下议案:

 关于协议转让申通金浦基金部分份额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

 二、对大会各项内容表决

 三、股东代表发言

 四、宣布大会现场表决结果

 五、宣读法律意见书

 六、大会结束
议案

             关于协议转让申通金浦基金部分份额暨
                          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上海韵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筑公司”)系华东建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华建集团”)的下属全资子
公司。2021 年 3 月 26 日,华建集团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临
时会议),通过了《关于协议转让申通金浦基金部分份额暨关联交易
项目的议案》,同意由韵筑公司,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持有
的上海申通金浦一期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申通金浦基金”)资产评估备案的评估值为作价基础,向上
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上海
国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投资”)协议转让其中的申
通金浦基金 3 亿元份额。
       鉴于国盛投资作为受让方,系国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而国盛集
团又系华建集团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则国盛投资亦
系公司的关联法人,韵筑公司向国盛投资协议转让标的份额构成关联
交易。相关交易文件详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审议。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上海申通金浦一期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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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通金浦一期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上海韵筑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 上海国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丙方):上海申通金浦新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标的财产份额
1、甲方向乙方转让,且乙方同意从甲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合伙企业【37.4532%】
财产份额。
2、标的财产份额对应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对应实缴出资
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


关于:标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标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
2、乙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向甲方支付标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款的 50%,计
人民币 15,000 万元;
(2)乙方应在标的财产份额提交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再向甲方一次性
支付标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剩余 50%,计人民币 15,000 万元。
3、因甲方收取标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款产生的一切税项及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其就标的财产份额转让产生的及相关的所有成本、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财产份额转让有关的法律、会计、评估费用)和其他支出。


关于:标的财产份额转让前提条件
1、本协议经各方适当签署,且各方均已获得签署本协议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丙方已于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申请后同意本协议标的财产份额转让申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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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甲方于转让发生前已按约定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3、乙方已向合伙企业提交关于其同意受《合伙协议》约束、承继甲方相应义务
的承诺函。


关于:过渡期内标的财产份额所产生的收益及分配约定
1、自乙方分笔向甲方支付标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款的次日起,乙方即享有该笔转
让价款对应标的财产份额过渡期内的收益。乙方分笔支付标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款
的,则乙方分笔享有转让价款对应标的财产份额过渡期内的收益。
2、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
共同对标的财产份额过渡期内的收益分配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支付函》,由丙
方负责结算,并在符合《合伙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前提下,由丙方自行向甲方、
乙方分别进行支付。


关于:违约责任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生效后,即对本协议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任何
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作出任何虚
假的陈述与保证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标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款百
分之十的违约金;如甲乙双方中一方因违约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
失的,违约方还需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关于: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
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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