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协议转让新江湾城公司 4%股权暨关联交 易项目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董 事顾伟华、沈立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