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09-17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
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
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集团(指公司及其控股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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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下同)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或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
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报》等选定
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公
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要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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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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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的有关人员、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六)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由于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
信息而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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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
备案,或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其他相关单位、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
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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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主
要负责人发现本人或本单位(部门)发生或将发生构成公司内幕信息
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信息并通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相关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相关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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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条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外部
单位报送的信息涉及内幕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信息报送要求,公司应予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
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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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
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
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
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
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范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
他非法活动而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
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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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应当不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
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公开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规范
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
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
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范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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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工程总监、运营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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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 登记人(注
序号 身份证 息方式(注 处阶段(注 登记时间
情人姓名 息时间 信息地点 容(注4) 6)
3) 5)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可根据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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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华建集团 公司代码:600629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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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华建集团《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之签章页):
参与人员签字: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20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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