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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建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9-17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倡导理

性投资,树立公司在市场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东建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

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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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

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容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

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

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

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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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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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五)路演;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电话咨询或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其他方式的沟通。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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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通过证券监管部

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以及电子信箱、论坛等方式,接受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

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

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

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

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

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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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

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

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

者。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

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

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

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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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

参加说明会。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

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

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

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

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

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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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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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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