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22 年 11 月 15 日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目录 序号 资 料 内 容 页码 1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1 2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2 关于调整《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3 3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4 5 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5 17 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的议案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华东建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 遵照执行。 一、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 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 权利,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 会议秩序。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请提前填写《股东大会股东发 言登记表》,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表决。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向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发放礼品。 六、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吸烟、大声喧哗。 1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2 时 会议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 258 号现代设计大厦 二楼会议中心二号会议室 会议主要议: 一、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 2、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 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的议案。 二、对大会各项内容表决 三、股东代表发言 四、宣布大会现场表决结果 五、宣读法律意见书 六、大会结束 2 议案一 关于调整《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今年上半年上海疫情爆发期间,公司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 控工作的决策部署,闻令而动,坚决扛起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担当, 积极投身抗疫应急项目建设任务。但新冠疫情对建筑工程行业影响较大, 建筑工程项目无法正常开展。时至今日,全国疫情仍然呈现出“点多、面 广”的特点。受此影响,公司当前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经营环境较年初制 定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已发生变化,且超出公司对原激励计划设定业绩考核 指标时对经营环境的预期,是客观因素的重大改变。 为了鼓励核心骨干在抗疫建设中的贡献,激励他们继续做好保增长工 作,公司拟调整《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的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调整依据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因疫情影响适当调整业绩指标的规定,并 参考了其他国有上市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解锁指标的案例。具体调整方案 如下: 3 第一批(2022年)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指标 原激励计划(草案) 调整后方案 增长率不低于95%(即归母净利 增长率不低于62%(即归母净利 归母净利润较 润不低于33,900万元),且不 润不低于28,300万元),且不低 2020年增长率 低于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75 于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50分 分位水平 位水平备注 不低于955,000万元,且设计 不低于764,000万元,且设计咨 营业收入 咨询营业收入不低于540,000 询营业收入不低于486,000万元 万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 10.1% 8.5% 收益率 研发费用较2020 不低于16%,且不低于行业平 不低于13%,且不低于行业平均 年增长率 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值或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备注 备注:归母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率和研发费用较 2020 年增长率在行 业对标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可根据上海疫情实际影响情况,对影响因素作 加回后进行行业对标。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是公司在突 发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在外部环境 整体处于严峻形势下,公司调整后的业绩指标依然具有挑战性,有利于充 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4 议案二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详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5 附件: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 1 月修订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 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 存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7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交易。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9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但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 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 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规 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 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 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 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 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 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 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 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 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 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11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 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 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 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 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 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 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 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 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 12 联交易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 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 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 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 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 每 3 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六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13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 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 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 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14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的相关义务、披露和审议标 准,本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15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 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 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 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6 议案三 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当前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发生变化,为促进公司“十四五”战略目 标达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项 目需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根据相关规定, 公司编制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 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的方案》 17 附件: 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的方案 一、 募集资金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 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54 号) 核准,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包括诺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在内的 21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153,238,333 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 6.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947,012,897.9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934,513.06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人民币 941,078,384.8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众会字(2022)第 03313 号)。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相关子公司 已与保荐机构、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或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4,701.29 万元(含 94,701.2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全国重点区域 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数字化转型升级建设项目、城市建筑数字底座 18 平台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拟投入募 序 投资总额 集资金金 项目 实施主体 号 (万元) 额(万 元) 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 华东院、 1 81,809.59 46,323.29 支机构建设项目 上海院 数字化转型升级建设 2 17,285.25 15,605.00 项目 城市建筑数字底座平台 华建集团 3 14,668.90 6,318.00 建设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26,455.00 合计 148,763.74 94,701.29 二、 拟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本次拟变更的募投项目概况 本次拟变更的项目为“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该项 目原规划拟在深圳、西安、重庆、雄安、武汉等 10 个发展潜力较强的城市 投资进行属地化分支机构的新建及扩建。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东院、上 海院实施。 该项目总投资额为 81,809.59 万元,其中拟用募集资金投入规模为 46,323.29 万元。项目完成后,公司将更好发挥自身主业的品牌优势和属地 化团队的主观能动性,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确立公司在所在行业的龙头 地位,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该项目总投资额为 81,809.59 万元,投资概算情况如下: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万元) 投资占比 规模(万元) 1 办公楼购置 21,100.00 12,000.00 25.79% 19 2 装修工程投入 9,674.59 9,674.59 11.83% 3 办公场地租赁 15,232.88 - 18.62% 4 设备购置投入 24,648.70 24,648.70 30.13% 5 基本预备费 2,771.16 - 3.39% 6 铺底流动资金 8,382.26 - 10.25% 投资合计 81,809.59 46,323.29 100.00% 该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和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 拟使用募集 装修工程投 设备购置投 分支机构 办公楼购置 金额 资金金额 入 入 西安 6,476.86 3,606.65 - 1,152.90 2,453.75 重庆 6,278.11 3,295.39 - 869.44 2,425.95 大连 5,106.47 2,866.55 - 663.00 2,203.55 苏州 5,687.38 3,181.95 - 756.00 2,425.95 华东院 雄安 6,073.17 3,046.95 - 621.00 2,425.95 合肥 5,982.38 3,730.35 - 1,360.00 2,370.35 武汉 17,603.32 15,663.95 12,000.00 960.00 2,703.95 深圳 9,149.39 4,610.60 - 1,823.25 2,787.35 长沙 13,493.49 3,041.55 - 560.00 2,481.55 上海院 厦门 5,959.02 3,279.35 - 909.00 2,370.35 合计 81,809.59 46,323.29 12,000.00 9,674.59 24,648.70 (二)拟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的原因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东院根据业务发展现状及未来战略,将成都、阜阳 和芜湖作为新增的实施地点。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院根据海南分公司的发 展现状及公司战略,将海南分公司纳入为新增的实施地点。公司根据全资 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下称“现代院”)在长三角业务 拓展的战略规划和区域发展现状,拟增加现代院为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为 20 浙江省杭州市。基于上述安排,由于新增“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 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应调整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募集资 金使用安排,新增成都、阜阳、芜湖、海南及杭州的募集资金投入安排, 减少部分原有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入安排。 (三)拟增加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新增上海现代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下称“现代院”)作为 “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拟在杭州进行 现代院属地化分支机构的建设。 公司全资子公司现代院基本情况如下: (1) 公司名称:上海现代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0456643G (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C楼 (5) 法定代表人:孙国荣 (6) 注册资本:1000 万元整 (7) 成立日期:1996 年 9 月 28 日 (8)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 承包;建设工程勘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 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数据处理 21 和存储支持服务;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变更后募投项目情况 变更后的“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拟在重庆、成都、 合肥、阜阳、芜湖、深圳、海南、杭州、西安、大连、苏州、雄安、武汉、 长沙、厦门等 15 个发展潜力较强的城市投资进行属地化分支机构的新建及 扩建。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东院、上海院和现代院实施。 变更后该项目总体投资概算不变,该项目总投资额仍为 81,809.59 万 元,其中拟用募集资金投入规模为 46,323.29 万元。投资概算情况如下: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万元) 投资占比 规模(万元) 1 办公楼购置 21,100.00 12,000.00 25.79% 2 装修工程投入 9,674.59 9,674.59 11.83% 3 办公场地租赁 15,232.88 - 18.62% 4 设备购置投入 24,648.70 24,648.70 30.13% 5 基本预备费 2,771.16 - 3.39% 6 铺底流动资金 8,382.26 - 10.25% 投资合计 81,809.59 46,323.29 100.00% 变更后,该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和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 拟使用募集 分支机构 办公楼购置 装修工程投入 设备购置投入 金额 资金金额 重庆 650.00 339.48 - 158.02 181.46 成都 850.00 471.83 107.24 364.59 合肥 520.00 272.59 60.65 211.94 华东院 阜阳 260.00 162.30 - 162.30 芜湖 220.00 144.44 - 144.44 深圳 2,000.00 1,295.09 672.74 622.35 22 西安 8,827.38 4,699.68 1,517.94 3,181.74 大连 7,070.44 3,842.43 985.12 2,857.31 苏州 7,876.46 4,268.98 1,123.30 3,145.68 雄安 8,533.31 4,165.93 1,020.25 3,145.68 武汉 19,438.04 16,932.59 12,000.00 1,426.42 3,506.17 海南 1,800.00 877.34 - 230.88 646.46 上海院 长沙 14,978.00 4,147.40 - 929.62 3,217.78 厦门 8,285.96 4,424.24 1,350.64 3,073.60 现代院 杭州 500.00 278.97 - 91.77 187.20 合计 81,809.59 46,323.29 12,000.00 9,674.59 24,648.70 本次除“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增加实施 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外,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其他投资项目的内容保持不变。 三、 募投项目的前景和风险提示 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地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具体表现为: (1)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推进公司全国化业务的覆盖范 围。本次变更新增一个实施主体和五个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建立更多外 地市场的业务渠道,促进公司外地业务的快速增长,减少各项成本的开支 和投入,提高企业运营效益。 (2)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品牌战略,提高公司外地细分市场竞争地 位。本次变更公司在西南地区和长三角地区增加了实施地点,并相应调整 23 投入安排,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深耕成渝、长三角等国家级城市群的布局, 通过加强对各地分支机构的技术支撑、管理支撑和文化支撑,有利于进一 步强化公司品牌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促进重点区域潜在客户的订单转化, 提高公司外地市场的地位,推动公司业务可持续性发展。 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面临的风险主要由市场、管理 和人才流失组成,同时叠加疫情因素,为该项目的实施以及收益的实现带 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通过优化市场布局、实施“专业化”战略、完 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数字化手段、建立科学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措施 有效控制风险。 四、 其他 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