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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防务: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9-04-05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
船防务”)拟将持有的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文冲”)部
分股权、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船国际”)部分股权与中国船舶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所持沪东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
东重机”)100%股权、中船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动力”)100%股权、
中船动力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动力研究院”)51%股权、上海中船
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三井”)15%股权的等额部分进行置
换(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为沪东重机等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
已在《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
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对拟置出给公司的沪东重机等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该
等股权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沪东重机、中船动力、中船动力研究院、
中船三井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
有沪东重机 100%股权、中船动力 100%股权、中船动力研究院 51%股权(直接
持有 51%,通过沪东重机持有 49%)、中船三井 15%股权(直接持有 15%,通
过沪东重机持有 51%股权)。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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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
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新增关联方,因此本次交
易不会新增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作为中船集团下属动力板块
资产的上市平台,业务定位明确,有利于消除同业竞争。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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