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本 次董事会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A股和H股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经验,具备军工 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能够满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 2、公司本次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及支付相应的审计费用156万元(含税),并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