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转让中船澄西扬州船舶有限公司 49%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股权转让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 告,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符合市场规则。 2、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我们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4、我们同意关于转让中船澄西扬州船舶有限公司 49%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预案,并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翼初 闵卫国 刘人怀 喻世友 2020 年 3 月 6 日